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凤民一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郭山山与李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211号原告:郭某,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李某,女,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郭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永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