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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民一初字第8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于维荣与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维荣,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一初字第853-2号申请人于维荣。被申请人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91号。法定代表人徐进。本院受理原告于维荣、李文洁诉被告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1年5月6日以(2011)江民一初字第853-1号裁定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瑾审判员 王亦民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上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