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会斌与徐景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斌,徐景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刘会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景堂,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刘会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磐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房屋过户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会斌与被执行人徐景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徐景堂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