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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黄述成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黄述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案由

金融行政管理(金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74号原告黄述成,住址四川省井研县。委托代理人彭红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大厦,组织机构代码455766715。法定代表人秦力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万仁,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述成诉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受理后,于2013年2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述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陈晓蕾人民陪审员  解利民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江红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