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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磐石金正农资有限公司与赵忠成、孙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金正农资有限公司,赵忠成,孙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磐石金正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利,经理。被执行人赵忠成,男,农民。被执行人孙敏,男,1964年6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磐石金正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忠成、孙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金正农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