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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25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刘某某,男,出生年龄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斌代理审判员 田 苗人民审判员 高 裕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