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25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刘某某,男,出生年龄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斌代理审判员 田 苗人民审判员 高 裕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