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颜炳华诉殷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93号原告颜炳华被告殷忠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炳华与被告殷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炳华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殷忠光的银行存款2815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殷忠光的银行存款2815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诸葛晓鲁人民陪审员 高 永 福人民陪审员 孙 秀 英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咸 瑞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