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民一初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翟士虎、阚广英与明光市名仕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士虎,阚广英,明光市名仕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一初字第01504号原告:翟士虎,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原告:阚广英,女,1970年6月1日生,汉族。被告:明光市名仕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荣,任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翟士虎、阚广英诉被告明光市名仕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明光市名仕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其法定代表人的住址,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时,均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本院于2013年6月4日要求原告在五日内缴纳公告费,否则承担相应后果,但原告未能在期限内缴纳本院认为:由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明光市名仕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材料,且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送达的公告费。因此,应视为被告明光市名仕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士虎、阚广英的起诉。原告翟士虎、阚广英不���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