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中法执字第4号-2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超云与台山市川岛镇人民政府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超云,台山市川岛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中法执字第4号-2申请执行人赵超云,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台山市川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山市。法定代表人谢荣科,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超云与被执行人台山市川岛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3)江中法执字第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超云以就执行的相关事项需要与被执行人台山市川岛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商为由申请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江中法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朝卫审 判 员 陈耀强代理审判员 梁智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雪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