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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承奎与郭磊、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承奎,郭磊,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882号原告徐承奎。委托代理人朱敏,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磊。被告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荣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承奎与被告郭磊、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承奎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承奎撤诉。案件受理费3762元,由原告徐承奎承担。审判长  李志峰审判员  杨家勇审判员  傅 雯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