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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催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鲁道夫化工(东莞)有限公司、周启厚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道夫化工(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催字第45号申请人鲁道夫化工(东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836321-7,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卢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启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芦铁勇。申请人鲁道夫化工(东莞)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2年11月27日签发的编码为3080005393807277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浙江零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集锦印染有限公司,背书人杭州集锦印染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鲁道夫化工(东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鲁道夫化工(东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周迪明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