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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州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周术洪与周雄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术洪,周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彭州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周术洪。被执行人周雄。申请执行人周术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的(2012)彭州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雄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术洪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2013年2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周雄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雄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补助款93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9400元。被执行人周雄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术洪9400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2)彭州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雪榕代理审判员  赵中国代理审判员  方 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泽粮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