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七法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九玲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九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二七法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李九玲。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62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李九玲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1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礴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