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柞执字第0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孔得平与柞水县环宇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得平,柞水县环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32-3号申请执行人孔得平,男,生于1968年8月22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柞水县环宇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孔得平与柞水县环宇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柞水县环宇矿业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孔得平运费及货款共计19400元、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05元,共计20505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柞水县环宇矿业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交清了案件款19400元。申请执行人孔得平已领取了运费及货款19400元,交纳执行费205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柞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恢 林审判员 金 小 清审判员 兰 国 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