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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398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遵波与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工施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遵波,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984号原告周遵波。被告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徐明义本院收到原告周遵波与被告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工施工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侯有国、李从新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遵波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 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