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长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师利红等与詹学磊、常州市旭日东升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师利红,师佳宇,况昌华,刘兰英,詹学磊,常州市旭日东升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湖长保字第71号申请人师利红。申请人师佳宇。申请人况昌华。申请人刘兰英。被申请人詹学磊。被申请人常州市旭日东升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强。申请人师利红、师佳宇、况昌华、刘兰英与被申请人詹学磊、常州市旭日东升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詹学磊、常州市旭日东升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逾期不起,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献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