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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大唐山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宏正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大唐山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天津宏正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335号原告大唐山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姜进明。委托代理人解洪广,系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宏正达商贸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于玉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唐山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宏正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其所有的5000000元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天津宏正达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冻结原告大唐山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