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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1425号原告吴某某,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某某,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娅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1996年相识,当时是一个厂里的同事。1999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2002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吴某甲。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无业,常无故争吵并涉及到其家人,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吴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人民币;3、婚内财产平分。被告辩称,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婚后其照顾孩子较多对原告有些忽略,导致两人感情有些疏远。原告诉状所述内容不属实,其和原告分居属实。其平时也尊重和照顾老人。不离婚不涉及孩子的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因两人系同事而相识,于1999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2002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甲,现系某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婚后单独居住生活,未和父母共同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产生矛盾。2013年2月份,原、被告分居生活。双方均无债权债务。庭审中,本院对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共同生活十几年,还是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生活琐事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虽分居生活,但尚未达到法律规定分居的条件。双方目前存在的问题在于沟通交流较少、尊重和理解不够,原、被告应认识到夫妻之间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努力改善,共建美满和睦的家庭,故对原告主张的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吴某某要求与付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