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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王梅森与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公司、青岛市一宅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森,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公司,青岛市一宅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王梅森,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陈良柱,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市一宅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辽阳西路241号。法定代表人吴增祥,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梅森与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公司、青岛市一宅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6月24日执行人员将全部案款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2008)崂民二商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启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