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荣恢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赵运忠与荣成中磊石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运忠,荣成中磊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赵运忠,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中磊石材有限公司,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运忠与被执行人荣成中磊石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民三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