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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苏祖鹏与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祖鹏,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2712号原告苏祖鹏,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俊贤,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苏祖鹏与被告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祖鹏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欲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祖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1元,由原告苏祖鹏负担。审判员  杨建竹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