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爱居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佳德翼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爱居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佳德翼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爱居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志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佳德翼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爱居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佳德翼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四终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佳德翼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爱居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分别于2013年2月6日、2013年4月28日、2013年6月4日、2013年6月5日分四次将本案案款396072.70元交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四终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