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朱正波与戴可月、夏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波,戴可月,夏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169号原告朱正波。委托代理人张康祥。被告戴可月。被告夏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波与被告戴可月、夏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夏朝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正波撤回对被告夏朝阳的起诉。审 判 员 张丽平人民陪审员 金飞云人民陪审员 单锡娒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