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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31-5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五家测绘机构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办事处等十一个街道办事处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31-5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五家测绘机构(各案再审申请人基本情况详见附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姜建军,区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办事处等十一个街道办事处(各案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详见附表)。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五家测绘机构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办事处等十一个街道办事处委托合同纠纷共十六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1823-1833、2253-225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各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五家测绘机构申请再审称:各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单方制定的《工程费用审核报告》和《工程造价审定书》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一审、二审法院采信上列证据不当,实属不公,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原审各判决驳回各再审申请人的司法鉴定申请,程序违法。对于涉案《转地测绘工程费用结算总表》,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其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而予以否定错误。被申请人应按照《龙岗区城市化转地测绘合同书》第十六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审各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各判决根据涉案《龙岗区城市化转地测绘合同书》有关工程结算金额应经过区转地办和各街道办共同审定的约定,而涉案《转地测绘工程费用结算总表》仅有街道办的签字盖章并无转地办确认的事实,没有采信各再审申请人按《转地测绘工程费用结算总表》载明金额支付测绘工程费用的主张,并无不当。关于涉案工程量及重复、窝工等工程费用进行审核评估问题,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已函复二审法院,明确已无法对涉案的转地测绘工程量进行重新审核鉴定。由于涉案测绘成果已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二审法院不再委托相关司法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各判决采信深圳市房地产评估中心作出的工程造价审定结论及区转地办最终审核确定的涉案测绘工程费用,并无不妥。《工程造价审定书》的最终审定金额中虽未将重复工程量及窝工费用计入,但区转地办已通过对测绘计费标准不再下调15%的方式对各再审申请人给予了合理补偿,各再审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上列《工程造价审定书》的审定结论,因此,原审各判决驳回各再审申请人有关测绘工程款(含窝工费等)、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亦无不当。各再审申请人所提理由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各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测绘局第二地形测量队深圳分院、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协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测绘院深圳分院五家测绘机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