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中民一再终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昌吉市方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玲燕、马晓鸣、马建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昌吉市方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王玲燕,马晓鸣,马建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中民一再终字第000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昌吉市方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刁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敏,该单位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玲燕,女,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阜康市准东石油基地通讯公司营业员,现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晓鸣,男,回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现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建红,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委托代理人:乔永庆,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昌吉市方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玲燕、马晓鸣、马建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09)昌民一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昌吉市方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建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1)昌中民一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吉市方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新民申字第107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昌吉市方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文敏,被申请人王玲燕,被申请人马建红的委托代理人乔永庆到庭参加诉讼,马晓鸣因在监狱服刑,主动放弃本案诉讼权利,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昌吉市方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涉案车辆定性为“违法车辆”错误。申请人作为旧机动车辆交易的经营者在本次交易活动中提供的仅为居间服务,在原审中已查明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发现该交易的旧车无行驶证时,已让转让方马晓鸣提供车辆行驶证,马晓鸣予以补办并提供了符合车辆管理所变更车辆所有人的全部手续,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申请人已尽到了相应义务。在本次交易中申请人无过错,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原一、二审法院直接判决给被申请人王玲燕赔偿损失1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也违反《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理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案交易的旧车是合法车辆,马晓鸣与马建红属非法交易车辆,并非交易违法车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9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昌中民一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和昌吉市人民法院(2009)昌民一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吴 世 峰审判员 谢力扎提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蒲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