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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861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郑仕永,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王学满。原告朱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胜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仕永和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学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朱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随后同居生活,于2001年生育一子,取名朱某乙,现就读于瑞安市锦湖小学五年级。××××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感情尚可。2005年开始,原告发现被告品行不端,染有赌瘾。原告多次规劝被告戒赌,但被告屡教不改。被告分别于2005年4月11日、2005年11月10日、2005年11月14日、2006年4月5日、2007年9月12日先后五次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分别被处以罚款2000元、罚款3000元、罚款2000元、拘留10天、拘留12天的行政处罚,期间未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赌博次数不计其数,还有好几次经原告交涉后,被告才未被行政处罚。近七年,原告陆续为被告偿还了赌债逾百万元之多。2012年上半年,被告与好友串通向原告借款15万元,从中拿走5万元,并以催款为由将剩余的10万元用于抵偿自己的赌债。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将儿子朱某乙的压岁钱3万元偷去赌博了。自此,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准: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年德彰由原告抚养,抚养费依法分担。被告张某答辩称:被告对双方认识、同居生活、结婚、生育子女等事项某。原、被告从认识以来从来没有吵过架。原告诉称被告从2005年开始品行不端是受原告的影响。2005年3月30日,双方曾因赌博一起被行政处罚,并且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赌钱也是小打小闹。被告的小赌行为原告是明知的并且也是支持的。原告诉称原告替被告偿还了百万元的赌债是不事实的。2007年被抓以后,被告再也没有参赌了。原告诉称的15万元的款项是亲戚的借款未还回来。原告诉称的儿子的压岁钱3万元,由于被告自食其力抚养孩子,其中有1万多元用于生活消费了。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原告有外遇。如果法院判决离���的话,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为宜。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①瑞安市泓旭物流有限公司的51%的股份,价值50、60万元;②浙C888V7**宝马轿车一辆,价值130万元;③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桥里村的地基,价值140万元。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被告和婚生子的身份情况;证据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4、民事起诉状复印件,证明案外人王瑞信起诉张某、朱某甲偿还借款10万元,以此说明被告张某欠赌债被王瑞信起诉的事实;证据5、瑞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份,证明被告分别于2005年4月11日、2005年11月10日、2005年11月14日、2006年4月5日、2007年9月12日因赌博先后五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分别被处以罚款2000元、罚款3000元、罚款2000元、拘留10天、拘留12天的行政处罚的事实,以此说明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原告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6、汽车抵押借款协议一份,证明原告向案外人陈国林以型号为740宝马轿车抵押借款40万元,以此说明原告尚欠债务40万元。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被告当庭提供证据7、瑞安市泓旭物流有限公司的公司基本情况,证明原告在该公司占有51%的股份。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对证据1-3均没有异议,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代理人对证据4有意见,但认为不能凭案外人王瑞信的起诉来证明被告向王瑞信的借款系赌债。审理中被告自认该借款用于赌博,本院对证据4予以采信。被告认为证据5中公安机关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系针对2005年3月30日被告参与赌博,同日原告也因赌博受到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均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证据5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予以采信。本案中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故对证据6、7不作认定。结合以上证据认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朱某甲和被告张某于2000年相识,相识后不久即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朱某乙。被告张某于2005年4月11日、2005年11月10日、2005年11月14日、2006年4月5日、2007年9月12日先后五次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分别被处以罚款2000元并没收赌资100元、罚款3000元并没收赌资300元、罚款2500元并没收赌资1100元、拘留10天并处罚款2000元、拘留12天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张某因欠案外人王瑞信债务,王瑞信起诉原、被告共同偿还上述债务。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和被告张某经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十多年的时间,且生育了一个孩子。虽然被告因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但双方并没有因此产生严重矛盾,且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双方关系并不是不可调和。希望原、被告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和家庭,多从对方的角度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尽量维持家庭的完整。鉴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本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等离婚附属问题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原告朱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多预交的受理费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潘胜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