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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于林与被告于秀萍 、于秀环 、于秀云 、于秀芝 、于井怀赡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林,于秀萍,于秀环,于秀云,于秀芝,于井怀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于林。被告于秀萍。被告于秀环。被告于秀云。被告于秀芝。被告于井怀。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林与被告于秀萍、于秀环、于秀云、于秀芝、于井怀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于林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