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于林与被告于秀萍 、于秀环 、于秀云 、于秀芝 、于井怀赡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林,于秀萍,于秀环,于秀云,于秀芝,于井怀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于林。被告于秀萍。被告于秀环。被告于秀云。被告于秀芝。被告于井怀。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林与被告于秀萍、于秀环、于秀云、于秀芝、于井怀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于林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