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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02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汪国斌、潘喜梅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汪国斌,潘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294-1号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彭再宏,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汪国斌,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潘喜梅,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汪国斌、潘喜梅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繁计生征决(2012)010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