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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青、陈淑玲申请姬晓忠、王晓霞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陈淑玲,姬晓忠,王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王青、陈淑玲申请姬晓忠、王晓霞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王青,女,1984年4月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陈淑玲,女,1959年4月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姬晓忠,男,1970年2月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王晓霞,女,1970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系被执行人姬晓忠妻子。本案在执行申请人王青、陈淑玲与被执行人姬晓忠租赁合同执行一案过程中,已将第三人王晓霞追加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姬晓忠、王晓霞,至今二被执行人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姬晓忠、王晓霞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48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万军审 判 员  赵洪瑞代理审判员  郑万川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月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