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丰民二破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丰县建筑实业公司破产管理人与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丰县建筑实业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丰民二破字第8-2号申请人丰县建筑实业公司破产管理人。本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2007)丰民二破字第8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债务人丰县建筑事业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于2008年1月8日裁定宣告丰县建筑实业公司破产清算。经破产管理人清算,发现该债务人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管理人于2013年6月20日提请本院中介对丰县建筑实业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丰县建筑实业公司的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应当依法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终结丰县建筑实业公司破产程序。二、债权人的债权不再清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正审判员 张海丰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