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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潘建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潘建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52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责人:俞益平。委托代理人:徐继根。委托代理人:徐跃平。被告:潘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潘建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应 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