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谌基平与陕西省镇坪县桂花水能有限公司第三标段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基平,陕西省镇坪县桂花水能有限公司第三标段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谌基平,男,生于1976年6月1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个体经营户。被告陕西省镇坪县桂花水能有限公司第三标段项目部。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谌基平诉被告陕西省镇坪县桂花水能有限公司第三标段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谌基平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旭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