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双威广昊房地产(江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双威广昊房地产(江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560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夏鑫。委托代理人沈宇锋、章韵燕。被告双威广昊房地产(江阴)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双威广昊房地产(江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33.50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