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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章国勇、何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章国勇,何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2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587号。法定代表人詹丰杰,行长。委托代理人金全(特别授权),男,1974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405030139),汉族。被告章国勇,(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7510196131)。被告何东,(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01227591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告章国勇、何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实现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丽平人民陪审员  徐小云人民陪审员  孙 亨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