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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茅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徐庆西与张素果、张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西,张素果,张亮,吴世忠,陈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徐庆西,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兵。被告张素果,年籍不详。被告张亮,年籍不详。被告吴世忠,年籍不详。被告陈永利,年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西诉被告张素果、张亮、吴世忠、陈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庆西于2014年6月23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庆西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庆西负担。审 判 长  张 翼人民陪审员  田持家人民陪审员  牛作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