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徐庆西与张素果、张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西,张素果,张亮,吴世忠,陈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徐庆西,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兵。被告张素果,年籍不详。被告张亮,年籍不详。被告吴世忠,年籍不详。被告陈永利,年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西诉被告张素果、张亮、吴世忠、陈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庆西于2014年6月23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庆西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庆西负担。审 判 长 张 翼人民陪审员 田持家人民陪审员 牛作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