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大亚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44号原告:惠州大亚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44010519670207**。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书代理人:廖**,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848元,予以退回原告924元。审判员 钟新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嘉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