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程某某物权保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322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崔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8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程某某在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泉分社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