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温俊丽与杜廷瑛赔偿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俊丽,杜廷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6-2号申请人温俊丽,女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西宁市城东区。被执行人杜廷瑛,男,1953年9月26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西宁市城东区。温俊丽申请执行杜廷瑛赔偿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杜廷瑛给付申请人温俊丽22000元自2013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500元,于2015年2月1日全部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廷瑛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温俊丽书面申请暂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温俊丽医疗费等7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素霞审判员 滕生元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秀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