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廊民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河北胜宝制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胜宝制管有限公司,霸州市辽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廊民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胜宝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法定代表人蔡志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霸州市辽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法定代表人谢运章,该公司董事长。河北胜宝制管有限公司与霸州市辽海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2)廊民三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霸州市辽海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2)廊民三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鲜审判员 王东山审判员 秦桂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雅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