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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城执字第002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韩雯与周口市亚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雯,周口市亚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宜城执字第00231-2号申请执行人韩雯,学生。法定监护人韩克国。被执行人周口市亚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亚兴运输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与六一路交叉口路南。法定代表人赵辉,亚兴运输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韩雯与被执行人亚兴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亚兴运输公司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委托湖北大信正则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亚兴运输公司所有的豫P××××ד东风”牌货车予以了评估,评估价为61000元。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61000元为底价,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襄阳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拍卖,该公司向本院说明,其公司于2014年3月25举行拍卖,因无人报名流拍。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再次以48800元为底价委托该公司拍卖,该公司向本院说明,其公司2014年6月17日举行拍卖,因无人报名流拍。执行期间,本院在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韩雯的监护人韩克国愿意以流拍价48800元接受,以清偿被执行人亚兴运输公司欠其赔偿款,并自愿承担该车产权转移所需费用。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亚兴运输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湖北大信正则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亚兴运输公司所有的豫P××××ד东风”牌货车进行了评估,并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襄阳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两次拍卖,因无人报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韩雯的监护人韩克国愿意以流拍价48800元接受,以清偿被执行人亚兴运输公司欠其赔偿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亚兴运输公司所有的豫P××××ד东风”牌货车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亚兴运输公司所有的豫P××××ד东风”牌货车以48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韩克国,以抵偿被执行人亚兴运输公司欠其部分赔偿款。该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当事人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韩克国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德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