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王兆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王兆辉,男,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辉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兆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812.13元。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桥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窦婵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