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岩头支行与潘文贵、潘文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岩头支行,潘文贵,潘文荣,潘大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100号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岩头支行。负责人:林建东。被告:潘文贵。被告:潘文荣。被告:潘大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岩头支行诉被告潘文贵、潘文荣、潘大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飞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岩头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岩头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学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海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