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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于丰玉、于强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于丰玉,于强云,于爱华,于梅云,程雪,烟台市牟平区丰鑫炉料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海涛热电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负责人佘黎平,行长。被执行人于丰玉。被执行人于强云。被执行人于爱华。被执行人于梅云。被执行人程雪。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丰鑫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于丰玉,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海涛热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永安路408号。法定代表人于淑红,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722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丰玉、于强云、于爱华、于梅云、程雪、烟台市牟平区丰鑫炉料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海涛热电物资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徐永功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守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