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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法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代新强与李小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新强,李小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代新强,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小沦,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代新强与李小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阎民二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小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代新强饲料款5765元,并应承担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代新强请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经查,撤销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之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代新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二、(2013)阎法执字第0008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牛登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