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雷与被告李桂兰、刘金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雷,李桂兰,刘金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刘春雷被告李桂兰被告刘金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雷与被告李桂兰、刘金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玉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