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曲民初字第641号原告:王某,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赞伟,曲阜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昭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赞伟,被告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1月2日登记结婚。我与被告均系再婚。由于我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性格多猜疑,对我极度不信任,处处对我的生活进行干预和限制。我常与被告交流望其予以改正,但被告始终无法改变。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之贵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偿还,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孟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承认是我不对,我很后悔,但是我以后可以改正,希望对方给我一个和好的机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由于沟通较少,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多猜忌,二人常吵闹,并逐渐产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5月7日分居生活至今。原告2013年5月9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成婚,婚后虽因性格的差异常吵闹,即使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没有不可调和的根本性矛盾。被告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予以改正,今后只要被告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摒弃不良意识,与原告加强交流与沟通,双方互信互让,互敬互爱,夫妻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