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鹏程被告黄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程,黄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605号原告:赵鹏程,男。被告:黄文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程被告黄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鹏程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鹏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