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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鹏程被告黄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程,黄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605号原告:赵鹏程,男。被告:黄文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程被告黄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鹏程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鹏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