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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三终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桂显与韩书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桂显,韩书锋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三终字第00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竟,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建国,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桂显。委托代理人:毕献星,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书锋。委托代理人:张文彬,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正公司)、上诉人赵桂显与被上诉人韩书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韩书锋于2011年4月27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万正公司继续履行2008年7月27日与韩书锋签订的《国际玉城商品房选房确认书》;2、判令万正公司将房屋交付给韩书锋,并于交付房产后一个月内协助韩书锋办理该房屋的房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第三人赵桂显以该房自己已购买,且已受领该房屋,本案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原审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1)镇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万正公司、赵桂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梅建国,赵桂显的委托代理人毕献星,韩书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1)镇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赵桂显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白丞博审判员  郭金雨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俊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