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费执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裴厚友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裴厚友,裴广银,裴后生,裴怀成,胡宗美,裴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费执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裴厚友,男,汉族,居民,住费县朱田镇崔家沟村*组**号。被执行人裴广银,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裴后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裴怀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胡宗美,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裴怀兰,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厚友、裴广银、裴后生、裴怀成、胡宗美、裴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的(2010)费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上列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费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刘怀进审 判 员  段文杰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