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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淇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闫水风与王晋晋、王贵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水风,王晋晋,王贵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淇民初字第600号原告闫水风,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王晋晋,男,1996年11月2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贵喜,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淇县庙口乡东土门村农民,住该村,系王晋晋之父。身份证号码:410622196609273039。被告王贵喜,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淇县庙口乡东土门村农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水风诉被告王晋晋、王贵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水风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水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水风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