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淇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闫水风与王晋晋、王贵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水风,王晋晋,王贵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淇民初字第600号原告闫水风,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王晋晋,男,1996年11月2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贵喜,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淇县庙口乡东土门村农民,住该村,系王晋晋之父。身份证号码:410622196609273039。被告王贵喜,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淇县庙口乡东土门村农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水风诉被告王晋晋、王贵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水风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水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水风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伟娜 关注公众号“”